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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余春香、曾应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春香,曾应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234号申请执行人:余春香,女,汉族,南丰县人。被执行人:曾应根,男,汉族,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余春香与曾应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曾应根有威之龙电动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曾应根的威之龙电动汽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万迪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伟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