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桂花与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赤城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花,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赤城县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2民初379号原告:吴桂花,女,195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赤城县。被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赤城县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赤城县赤城镇日光时代广场商住小区A4号楼1单元1楼底商。法定代表人:栗雍正。吴桂花与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赤城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吴桂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桂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吴桂花负担。审判长 郭金元审判员 庞雪峰审判员 徐 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晓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