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7初第3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郑定才与邓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定才,邓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7初第3620号原告郑定才,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9日,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小学文化,住镇雄县被告邓骞,男,汉族,41岁,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镇雄县乌峰街道办事处***************。原告郑定才诉被告邓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十12月5日受理后,原告郑定才于2017年5月26日以证据还未收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定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定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审 判 长 张雄伟审 判 员 曾永翠人民陪审员 成恒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冬梅附: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