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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林支行与梁振东、吕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林支行,梁振东,吕玉英,吴文锋,田井喜,吴继平,李金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975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林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松林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陈强,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涛,男,该支行职工。被告:梁振东,男,汉族,1962年8月30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吕玉英,女,汉族,1961年4月6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梁振东之妻。被告:吴文锋,男,汉族,1984年11月2日出生,农民,住临清市。被告:田井喜,女,汉族,1983年10月11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吴文锋之妻。被告:吴继平,男,汉族,1984年4月12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李金兰,女,汉族,1982年7月25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吴继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林支行与被告李义春、张登兰、张道红、李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忠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永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