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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郑林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913号申请执行人:郑林,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负责人:常志杰,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2900元(其中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费29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樊冠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