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樊卫军与冯锦红申请支付令纠纷支付令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卫军,冯锦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830民督3号申请人:樊卫军,男,197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XX乡XX家属楼,运城市电业局职工。被申请人:冯锦红,女,198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路XX号,解州关帝庙工作人员。申请人樊卫军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樊卫军称,2012年以来,被申请人陆续向我借款,后经2014年5月20日双方结算,被申请人支付清以前所有借款利息,总共借我本金105000元,并为我书写了借据,约定月利率为2分。后经我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总是推诿。我与被申请人之间并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有2014年5月20日被申请人为我出具的借据原件1份,能够证实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要求被申请人冯锦红给付申请人樊卫军借款本金人民币105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分从2014年5月20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冯锦红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樊卫军借款本金人民币105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分从2014年5月20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申请费800元,由被申请人冯锦红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洪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