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金龙、张家口全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龙,张家口全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6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龙,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万全区。委托代理人:史建军,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全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产业集聚区煤机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7434475679。法定代表人:于润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金龙因与被上诉人张家口全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16)冀0729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5月26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金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景献审判员 牟 键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