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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3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诚信诚医疗器械经销部与王润生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诚信诚医疗器械经销部,王润生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158号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诚信诚医疗器械经销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经营者:陈运锁,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浪,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润生,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诚信诚医疗器械经销部与被告王润生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诚信诚医疗器械经销部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诚信诚医疗器械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银川市兴庆区诚信诚医疗器械经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计210元,由银川市兴庆区诚信诚医疗器械经销部负担。审 判 长  何小军人民陪审员  王红燕人民陪审员  拓万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 婷书 记 员  张 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