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财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孙运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孙运辉,王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财保17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被申请人:孙运辉,男,汉族,1982年6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被申请人:王兴利,女,汉族,1985年1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异地扣押停放在潍坊市高密市东关派出所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孙运辉名下车牌号为鲁L×××××号哈弗牌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忠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