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慕喜芳与延边中油石化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喜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437号原告:慕喜芳,1949年10月18日出生,女,现住延吉市建工街。被告:延边中油石化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龙东街。法定代表人:毕艳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边福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慕喜芳诉被告延边中油石化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慕喜芳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慕喜芳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喜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5元),由原告慕喜芳负担。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