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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海青与谢亚青、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青,谢亚青,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722号原告:王海青,男,1967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被告:谢亚青,女,1988年04月0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址:菏泽市岳城办事处岳楼社区菏泽市东风沙发家俱有限公司综合楼。负责人:扈红霞,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海青与被告谢亚青、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5月25日立案。原告王海青于2017年0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海青负担。审判员  李庆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美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