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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自勋与安航航、刘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自勋,安航航,刘晶,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656号原告马自勋,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采,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航航,男,汉族。被告刘晶,女。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自勋诉被告安航航、刘晶、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自勋以其事故造成多处骨折、重度颅脑损伤、现手术后尚在恢复治理中,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中止本案的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自勋申请要求中止本案的审理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董占伟代理审判员  李小梁代理审判员  祝晓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符建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