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青岛软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软控精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软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软控精工有限公司,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原乐陵市威格尔橡胶有限公司),山东洁能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92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软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郑州路43号。法定代表人郑江家,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青岛软控精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23号。法定代表人郑江家,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原乐陵市威格尔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开元西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陈志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洁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洁能路269号。法定代表人高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软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软控精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洁能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洁能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7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斌审 判 员 荆雷代理审判员 马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