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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左文全与胡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文全,胡国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2697号原告:左文全,男,1976年7月5日,蒙古族,农民。被告:胡国庆,男,36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文全诉被告胡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文全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文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文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左文全负担。审判员  赵锦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志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