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云擎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宏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云擎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南川区宏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2311号原告:重庆市云擎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川区公安路3号,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34ND3B。法定代表人:肖中琴,重庆市云擎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洋,重庆市云擎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宏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河滨新村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11661964E。法定代表人:杨永琴,重庆市南川区宏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卫,重庆市南川区宏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云擎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宏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云擎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云擎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云擎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云擎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原告重庆市云擎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丽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佳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