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嫩法执字第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保民与松原市千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秀凤、刘志国、范永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保民,潘秀凤,刘志国,范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嫩法执字第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陈保民,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5808010112,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新华街6委51组。被请执行人松原市千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路265号。法定代表人曲凤海,职务董事长。第三人潘秀凤,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503021047,女,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清河家园7号楼3单元402室。第三人刘志国,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005070110,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地税家属楼北楼2单元501室。第三人范永波,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103151918,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教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科洛镇石头沟村一组68号。本院在执行陈保民申请被执行人松原市千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潘秀凤、刘志国、范永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松原市千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晓审判员 刘 铁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