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卓国梁与梁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卓国梁,梁世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26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卓国梁,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清安,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世芳,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学,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上诉人卓国梁因与被上诉人梁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26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卓国梁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卓国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卓国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卓国梁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婧雪审 判 员 葛 红审 判 员 孙兆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 楠书 记 员 王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