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执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温大明与高清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大明,高清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大明,男,194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高清玲,女,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鄂0982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清玲应偿还温大明借款1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提取高清玲在安陆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收入17000元。本院认为,符合执行结案的法定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7)鄂0982执148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沈 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辜忠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