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12民初120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祝存明与宁波文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存明,宁波文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12063号之一原告:祝存明,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海县。被告:宁波文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8677628-0)。住所地:宁波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1楼3层3-15室。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08430869651)。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220号。代表人:李旻,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存明诉被告宁波文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祝存明负担。审 判 长  厉国平代理审判员  张红卫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金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