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11执恢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洪伟、王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伟,王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322号申请执行人:刘洪伟,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王虎,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洪伟与被执行人王虎返还原物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2)岱民初字第25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刘洪伟车辆已于2012年由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无法返还,现车辆已由另案扣押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车辆已无法返还,申请执行人刘洪伟返还车辆请求可在另案进行主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2)岱民初字第25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