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广生、上海景业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广生,上海景业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1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广生,男,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雪玲,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法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景业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上阳路1号院13号楼1-103室。负责人:高宏伟,该分公司经理。上诉人陈广生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景业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广生于2017年5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广生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广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广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赵淑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显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