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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应明申请执行田勇、王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297号申请执行人刘应明。被执行人田勇。被执行人王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518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刘应明申请执行田勇、王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田勇、王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双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街XX号X栋X单元X楼XX号房屋(权XXXXXX)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王双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果堰街X号X栋X单元X楼XX号房屋(权XXXXX)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王双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XX号X栋XX楼XX号房屋(权X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华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