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7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平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王发民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151号移送人:平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被执行人:王发民,男,生于1977年10月10日,住平武县锁江羌族乡。本院在执行追缴王发民违法所得一案中,已责令王发民履行(2017)川0727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发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已依法没收被执行人王发民所有的丰田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发民所有的轿车一辆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术伦审 判 员 王为民助理审判员 陈斯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占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