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江正秋、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正秋,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江正秋,男,194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邓军,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正秋与被执行人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邓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