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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行赔终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殷建国、殷荣兴、殷玉林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行赔终5号上诉人(原一审起诉人):殷建国。上诉人(原一审起诉人):殷荣兴。上诉人(原一审起诉人):殷玉林。上诉人殷建国、殷荣兴、殷玉林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191行赔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7年2月13日,殷建国、殷荣兴、殷玉林以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江市丁岗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镇江市丁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丁岗行赔字(2016)第1号违法;2、判决两被告赔偿起诉人氏族宗祠。事实和理由:位于镇江市丁岗镇华墅村内殷氏宗祠是起诉人氏族的文物遗产,镇江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将宗祠产权非法确认为华墅村委会,并与镇江市丁岗镇人民政府拆除文物,两被告的违法行为侵害了起诉人氏族村民共有文物遗产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镇江市丁岗镇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不予支持的行政赔偿决定违法。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殷氏宗祠在二十世纪50年代新中国成立初期由政府接管,后由乡政府、小学、医院、供销社、工厂等单位占有使用,拆迁前由华墅村委会管理和使用。现起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存在侵犯起诉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裁定不予立案。殷建国、殷荣兴、殷玉林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涉案殷氏宗祠是上诉人氏族村民共有私产,两被告非法确认的行为违法;按行政赔偿程序起诉应予受理,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违法。上诉人要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立案审理。本院查明,2011年4月25日,殷荣兴、殷建国等六人就殷氏宗祠的产权事宜,以镇江市丁岗镇华墅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殷氏宗祠在二十世纪50年代新中国成立初期由政府接管,后由乡政府、小学、医院、供销社、工厂等单位占有使用,现由华墅村委会管理和使用。该纠纷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因此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镇经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殷荣兴、殷建国等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2)镇民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案已生效。另查明,2016年3月1日,殷建国、殷荣兴、殷玉林等4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确认殷氏宗祠属村集体房屋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按宗祠文物价值予以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所涉纠纷属于历史遗留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此外,殷建国等4人就殷氏宗祠问题提起过多起诉讼,属重复起诉。故本院作出(2016)苏11行初46号行政裁定,对殷建国等4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殷建国等4人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以(2016)苏行终563号行政裁定予以维持,该案已生效。本院认为,殷氏宗祠权属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殷建国、殷荣兴、殷玉林形式上是不服行政赔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实质仍然是为殷氏宗祠权属及赔偿纠纷重复提起诉讼,其上诉理由不应采纳。殷建国等为殷氏宗祠权属及赔偿纠纷已多次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本次诉讼亦属重复起诉,已构成滥用权利,依法应予适当规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褚冬平审判员  吴晨乡审判员  杨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屈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