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8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晶与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520号原告:王晶,女,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李祖琪,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昊天假日酒店738室。法定代表人:欧阳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晶与被告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范淑贞调解,原告王晶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晶撤回对被告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国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