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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649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郑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动放弃诉讼请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仲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