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649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郑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动放弃诉讼请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仲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