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某、孙修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孙修军,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孙修军,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张玲,女,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孙修军、张玲侵权纠纷一案中,标的为76790.95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恭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