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瑞海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3刑初14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瑞海,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因涉嫌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被山东省潍坊市警方抓获,2017年3月25日临时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2017年3月29日被松江分局解回,2017年3月30日被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松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新康监狱。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瑞海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文书、书记员王天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瑞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3日被告人伙同唐某、付某(均已判刑)等人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而代为销售原油13.88吨,价值39126.31元,6月16日被告人王瑞海等人再次销售原油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王瑞海潜逃,在其驾驶的车辆上扣押原油1.729吨,价值4874元。被告人王瑞海、李某合谋到伊通满族自治县靠山油田盗窃原油,由王瑞海提供车辆及作案工具,2016年5月21日至23日晚李某找来许某窜至吉林油田长春采油三队伊59-13-17井场盗窃原油2.72吨,价值5032元。5月24日晚李某、许某、姜某三人窜至该井场盗窃原油1.825吨,价值337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瑞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付某、唐某供述,证人王某1、侯某、刘某、赵某、李某、王某2、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被告人王瑞海供述,办案说明,原油含水证明,原油丢失报告,原油回收报告,2015年原油价格证明,被盗原油总价值,刑事判决书,证人赵某、李某、许某、姜某、王某1、丁某、王某2、赵某、辨认笔录,证明材料,2016年原油价格证明,被盗原油价值计算说明,辨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瑞海多次盗窃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瑞海明知是盗窃所得财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瑞海部分犯罪行为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瑞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管 平审 判 员 张丽梅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栗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