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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终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人民政府、安徽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人民政府,安徽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宿州市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5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定代表人:张辉,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忠连,该镇人大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东郊矿建路3号。法定代表人:吴松贵,该队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亦杉,男,该队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宝峰,男,该队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桃园镇206国道西侧桃园村老街原桃园工商所西侧一楼。法定代表人:王树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宿州市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4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48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亚丽审判员  丁 伟审判员  赵 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