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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抚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庆年与宽甸满族自治县盛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3)抚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张庆年与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盛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1)抚民二初字第7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庆年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水泥款37,165.00元、案件受理费365.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作出((2013)抚执字第49号执行裁定:一、将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盛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抚松县抚松镇参乡路书香园B1楼门市房10105室(面积259.62平方米、价款1,380,659.16元,5,318.00元/平方米)部分面积作价37,988.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庆年抵顶债务37,988.00元。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张庆年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本院(2011)抚民二初字第7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2011)抚民二初字第7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