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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5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马全与沈阳市中健大药房、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全,沈阳市中健大药房,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721号原告:马全,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西丰县。被告:沈阳市中健大药房,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7号。法定代表人:王羽,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咸阳市秦都区四号公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健维,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全与被告沈阳市中健大药房、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全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全承担。审判员  暴敬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曼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