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5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马全与沈阳市中健大药房、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全,沈阳市中健大药房,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721号原告:马全,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西丰县。被告:沈阳市中健大药房,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7号。法定代表人:王羽,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咸阳市秦都区四号公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健维,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全与被告沈阳市中健大药房、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全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全承担。审判员 暴敬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曼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