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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4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国赞与肖国奇、仝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赞,肖国奇,仝俊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243号原告:张国赞,男,1978年3月15日生,汉族。被告:肖国奇,男,1978年11月18日生,汉族。被告:仝俊丽,女,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原告张国赞与被告肖国奇、仝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找不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国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退还原告张国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海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