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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玉军与被执行人王莉、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玉军,王莉,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514号申请执行人段玉军,男。被执行人王莉,女。被执行人王健,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玉军与被执行人王莉、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案件审理期间,以(2016)陕0824民初363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莉在中国农业银行靖边县支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5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