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湖南教育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湖南教育电视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576号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教育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尹开源。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颖,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教育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潘 威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杨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