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4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明伟与顾学东、顾惠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伟,顾学东,顾惠珍,顾惠珠,何尽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4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伟,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学东,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惠珍,女,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惠珠,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尽利,女,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上诉人李明伟因与被上诉人顾学东、顾惠珍、顾惠珠、何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6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明伟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明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明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上诉人李明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燕芳审判员 祝春雄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