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徐国仙与叶毓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仙,叶毓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002号原告:徐国仙,女,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叶毓康,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原告徐国仙诉叶毓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同日,因被告叶毓康与原告徐国仙达成还款协议,故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国仙撤诉。审 判 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金佳慧书 记 员 张睿罡?PAGE?-2-??PAGE?-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