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4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田晓晓与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晓,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310号原告:田晓晓,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02号。主要负责人:劳伦特。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3422室。法定代表人:CEDRICAMMANN,董事长。原告田晓晓与被告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田晓晓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晓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晓晓负担。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圣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