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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4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田晓晓与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晓,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310号原告:田晓晓,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02号。主要负责人:劳伦特。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3422室。法定代表人:CEDRICAMMANN,董事长。原告田晓晓与被告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田晓晓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晓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晓晓负担。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圣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