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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86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葛赬与王洪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赬,王洪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86081号原告:葛赬,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王洪雅,女,198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贤(系被告王洪雅的父亲),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葛赬与被告王洪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3日、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赬,被告王洪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贤、张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修复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703室房屋)卫生间地面渗水部位(不要求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对应顶部进行修复);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拒绝修复导致的损失,包括被迫装修停工产生的租金损失2万元(以下币种同)、阳台窗户玻璃污损费2,100元、人工费和材料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603室房屋)的业主,被告系703室房屋的业主。2016年8月16日,703室房屋空调管道漏水,造成原告家中阳台西侧墙面渗水,出现深色斑块,玻璃窗被严重污染,看不清外面景物,家中装修被迫停工。2016年8月29日,原告又发现家中卫生间顶部电线盒处有滴水现象,报物业排查,确认系703室房屋卫生间渗漏造成。原告与被告电话沟通,但被告一直推脱不予处理。2016年9月17日,在居委会、物业公司和社区民警牵头下原、被告双方进行协调,但被告仍然拒绝维修。为维护原告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王洪雅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所有的703室房屋确曾出现空调管道漏水问题,但已修复,不认可603室房屋阳台双层玻璃中间起雾系空调管道漏水所致,空调管道漏水不可能导致离管道较远的其他玻璃全部起雾,被告认为玻璃起雾系其本身质量问题和雨水作用所致,与被告空调管道漏水无关。603室房屋卫生间顶部确有漏水,但不认可系703室房屋卫生间防水设施处理不当漏水所致,经被告与物业公司核查,603室房屋卫生间顶部漏水原因有很多,顶部有多个水管,管道渗漏的可能性比较大;另外,603室卫生间顶部原告已自行进行修复,在被告没有对703室房屋卫生间采取任何修复的情况下已没有出现漏水问题,故之前漏水也有可能系原告装修安装灯具打钻时破坏了防水层所致;故不同意对原告进行赔偿,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意见如下:不认可原告租房损失,同地段的房屋租金为每月7,000元,且计算起始时间也应从2016年8月29日卫生间漏水开始,而不应从2016年8月16日玻璃起雾开始,截止时间也不合理,原告自行扩大损失;对其他各项费用均不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603室房屋的业主,被告系703室房屋的业主,双方系上下楼邻居。2016年8月16日,原告发现703室房屋空调管道损坏漏水至603室房屋阳台墙体,603室房屋阳台双层玻璃中间起雾。2016年8月29日,原告又发现603室房屋卫生间顶部电线盒处有漏水现象。因原、被告就漏水问题经调解无法妥善处理,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因双方对603室房屋漏水原因及渗水后果存在异议,原告申请对此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上海源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2017年3月27日,该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603室房屋主卧阳台玻璃顶部起雾原因为703室空调冷凝水管曾漏水(现已修复)和603室房屋主卧阳台双层中空玻璃密封性欠佳;603室房屋卫生间顶部电线盒处渗水原因为703室房屋卫生间地面防水处理不当所致。原告为该鉴定预付鉴定费12,000元。后鉴定人员就603室房屋主卧阳台玻璃起雾原因补充称,起雾也有可能为雨水导致,鉴定报告中只对原、被告双方相关因素进行分析,没有就雨水导致玻璃起雾予以明确。本院认为,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侵权行为危及他人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鉴定人员的陈述,可知603室房屋双层玻璃起雾系被告房屋空调管道漏水、玻璃自身封闭性问题以及雨水冲刷多种原因导致,故原告要求玻璃污损修复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不尽合理,根据本案案情及致损原因,本院确认被告承担其中的30%;双方在审理中均认可玻璃污损修复费用为1,500元,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需赔偿原告玻璃污损修复费450元。关于603室房屋卫生间漏水,被告辩称703室房屋卫生间防水措施没有问题,漏水系原告自身行为所致,但未能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可明确603室漏水系703室房屋卫生间防水处理不当所致,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修复卫生间地面渗水部位,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因漏水所致原告损失,本院认为603室房屋卫生间漏水确会导致原告延长装修期限,可能产生租房损失;且原告因此而重新检查电线线路以防发生安全事故,为此产生一定的人工和材料费用亦具有合理性,故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情认定因本案漏水造成的租金损失、人工及材料费用为2,000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洪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复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弄XXX号XXX室卫生间渗水部位;二、被告王洪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葛赬玻璃污损费、租金损失、人工及材料费用共计2,450元;三、驳回原告葛赬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计301元,由原告葛赬负担276元,被告王洪雅负担25元。鉴定费12,000元,由原告负担4,200元,被告负担7,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志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佳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裁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