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民终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朱树君与华志伟、张培利、马兆美、张培华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上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树君,华志伟,张培利,马兆美,张培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树君,男,195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义,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志伟,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原审被告:张培利,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原审被告:马兆美,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原审被告:张培华,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上诉人朱树君因与被上诉人华志伟、原审被告张培利、马兆美、张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4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朱树君于2017年5月26日以与被上诉人华志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朱树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树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45元,减半收取1072.50元,由上诉人朱树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欢审判员 蒋志红审判员 张继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江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