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22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九洲与庄心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2589号原告:陈九洲,男。被告:庄心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九洲与被告庄心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九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陈九洲负担。审判员  公方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