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彭延安、董文路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延安,董文路,董永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彭延安,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被执行人:董文路,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被执行人:董永英,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延安与被执行人董文路、董永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22执恢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谈华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