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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4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田红珍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红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4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红珍,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上诉人田红珍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民初126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法官王良胜担任审判长、法官李妮和法官张静参加的合议庭对该民事起诉是否应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进行了审查。田红珍上诉称,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其上诉理由为,首钢总公司原先有分房政策,其符合分房条件,现在社会进步和单位发展不能使其无家可归,一审裁定剥夺了其合法权益。田红珍以首钢总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起诉。田红珍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首钢总公司给田红珍重新安排住所;2.诉讼费用由首钢总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其1992年进入首钢总公司修理厂工作,单位于2006年分配给其位于xx南路的一间房屋,其居住至今。但现首建集团要求腾房,故其诉至法院,要求首钢总公司为其重新安排住房。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田红珍请求首钢总公司为其重新安排住房,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据此裁定:对田红珍的起诉不予受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田红珍请求法院判令首钢总公司为其重新安排住房,该起诉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田红珍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良胜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焦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