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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4刑初130号公诉机关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1年8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高中文化,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8月2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卢书威,河南展骥律师事务所律师。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崇、检察官助理原红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卢书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0日21时2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本市阜太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颍泉区中市办事处白庙街路口路段时,与同方向一无名氏推行的自行车尾部相撞,造成无名氏受伤。后无名氏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该事故经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六大队阜公交(六)认字[2016]第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夜间上道路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对前方路面观察不力,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户籍信息、车辆行驶证、保险单、前科情况查询、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六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查找尸源启事、阜公交(六)认字[2016]第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王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立即停车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并在审理期间向本院主动交纳事故赔偿款人民币10万元,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的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在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的建议,本院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关评估意见,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戎 震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