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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申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淑俊、泰安市泰山区岱庙街道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淑俊,泰安市泰山区岱庙街道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民利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3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淑俊,女,1951年12月7日,汉族,济南铁路局客运段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曰晋,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安市泰山区岱庙街道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灵山大街南关派出所西邻。法定代表人:张伟,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民利,男,194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泰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津生,山东天东��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合华,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淑俊因与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岱庙街道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民利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民一终字第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淑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于爱军审判员  毛国强审判员  孔祥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翠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