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3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欣鼎电子产品加工厂、张坤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欣鼎电子产品加工厂,张坤,郝悦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564号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男,系原告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冠,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欣鼎电子产品加工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兴南路**号。经营者:周红。被告:张坤。被告:郝悦。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欣鼎电子产品加工厂、张坤、郝悦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蓓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