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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明菊、李平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菊,李平云,李连平,李和平,郓城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张明菊,女,194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李平云,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李连平,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李和平,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郓城县黄泥冈镇刘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全柱,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张明菊、李平云、李连平、李和平与被执行人郓城县黄泥冈镇刘行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鲁1725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及其他调查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丙库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