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3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农业银行申请执行李增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沾化支行,李增福,高淑芬,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03执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沾化支行,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李增福,男,196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高淑芬,女,196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位于滨州市黄河二路。本院在执行(2016)沾商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沾化支行申请执行李增福、高淑芬、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沾商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玉旋审判员 刘建国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祥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