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天志与武威昌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中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志,武威昌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中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3302号原告:张天志,男,1975年9月4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武威昌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南二环路惠民小区。法定代表人:杨军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甘肃中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兴雁南路***号*层*******室。法定代表人:张瀚予,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天志与被告武威昌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中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以双方经私下协商,已经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天志撤回对被告武威昌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中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天志负担。审判员 张继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