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1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2729荀术华与响水县黄圩镇东升农资专业合作社、周万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术华,响水县黄圩镇东升农资专业合作社,周万青,顾露露,李学荣,薛红雨,杨洪龙,何长久,徐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2729号原告:荀术华,男,1952年8月3日生,汉族,住响水县。被告:响水县黄圩镇东升农资专业合作社。被告:周万青,女,196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响水县。被告:顾露露,男,1988年1月2日生,汉族,住响水县。被告:李学荣,男,196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响水县。被告:薛红雨,男,197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响水县。被告:杨洪龙,男,196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响水县。被告:何长久,男,195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响水县。被告:徐金云,女,1970年2月6日生,汉族,住响水县。原告荀术华与被告响水县黄圩镇东升农资专业合作社、周万青、顾露露、李学荣、薛红雨、杨洪龙、何长久、徐金云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荀术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荀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荀术华负担。审判员  吴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德才 关注公众号“”